7.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 ,并经主
管核准后转管理部营业会计稽核。
8.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
净。
9.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
部由私人负担。
第三条 车辆保养
1.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
核准后 方得送修。
2.车辆应由车管专人指定各厂牌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
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 视
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 2000 元时,应
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4.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
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
担。
第四条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
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
故,可自行处理后向管理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