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员工在离职前,应结清所有欠款。同时公司保留从员工借款中扣除欠款和要求其他
方式补偿的权利;
2.2.4 解除劳动关系时,如牵涉到赔偿事宜,应严格依照合同或相关协议执行;
2.2.5 业务交接时必须将交接信息、资料明晰分类,交接内容详实完备,并填制《工作交
接表》。交接过程须有交接双方和监督交接人三方同时在场,若交接方移交信息资料不符合
上述要求,接交方有权不接手,同时公司保留要求其完善工作的权利;
2.2.6 辞职员工如人事档案放在公司集体户内,需在离职一个月内转移个人档案和所有社
会保险,否则公司有权将个人档案转至户口所在街道,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
2.3 解聘
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3.1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
工本人:
——职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石油公司另行安排工作
的;
——职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
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2.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女员工在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
——经医疗鉴定确认患有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在医疗期或医疗终结,造成部分或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4 解聘离职程序:
——部门经理向行政部和人事部提供有力证据;
——人事部调查情况并报总经理批准;
——人事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或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解除劳动关系;
——人事部或公司领导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员工办理工作交接,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到人事部领取离职通知单。
——个人档案及有关保险手续办理同 2。2。5
2.3.5 考勤及假期
良好的出勤情况是保证公司团队合作和高效运行的基础,公司本着对员工个人的充分信任和
尊重,实行较为灵活的弹性工时制度,但杜绝籍此而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的一切违规和散漫现
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