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行驶每年所需缴纳的通行税费、年检费、维修费同车队负
责人审核后,按公司报销制度执行报销。
(二)车辆出省外出公干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油费、路桥费、停车费
等),必须先经车队负责人连同《用车申请单》、《车辆行驶记录表》进行审
核后,按公司报销制度执行报销;费用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做出合理有
效说明的费用,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三)在出车中由于驾驶人员管理不当所造成停车卡、行驶证丢失或
车内物品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旦出现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员应迅速做出应急处理,
并向行政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因违章、特别是无照驾驶及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理
的,一切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
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
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行政部协助处理,并即刻通知保险公
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公务用车发生事故后由交通部门认定责任,扣除保险
理赔后的其他费用,由驾驶人员和公司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如下:
(一)我方车辆负全责时,驾驶人员承担 60%的费用;
(二)我方车辆负主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 40%的费用;
(三)双方车辆负同等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 20%的费用;
(四)我方车辆负次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 10%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