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JGJ76-2003
1 总则
1.0.1 为适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需要,确保特殊教育学校设计质量,创造有利于补偿残
疾儿童及青少年生理缺陷、康复身心健康,适合其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特殊教育学校。
1.0.3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残疾儿童、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的特殊要求,遵循适
用、安全、舒适和卫生的设计原则进行规划与设计。
1.0.4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规定。
2 术语
2.0.1 特殊教育学校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
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
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
2.0.2 儿童福利院 child welfare
由民政部门在城镇设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主要收养城镇无依靠、 无生活来源的残疾孤儿。
对他们由该机构所进行的保育和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帮助残疾儿童进行补偿缺陷的训练。
2.0.3 特殊教育班 special educational class
附设于普通中小学校、医疗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所举办的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
班。
2.0.4 残疾人 disability
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
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2.0.5 盲学校 school for the blind person
为视力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除与普通学校具有相同的教育任务外,还有
补偿视力缺陷、培养生活自理能力和一定的劳动技能,为平等的参与社会竞争创造条件。
2.0.6 视力残疾 visual handicapped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 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
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0.7 光感 light perception
仅能感知光亮而不能辨认出眼前 1m处手指的晃动。多数盲人保留有光感的残余视力。
2.0.8 定向行走 mobility orientation
盲人运用各种感官确定自己在一定环境中及其他物体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的过程, 是训练盲
生能在各种环境中进行有目的地、安全、有效、独立自如的行动。
2.0.9 视知觉训练 sensory training
以低视力儿童为对象,训练手与眼的协调动作,以及文字的读与写。
2.0.10 盲道 sidewalk for the blind
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砖,使视力残疾者产生不同的触感,诱导视力残疾者向前
行走和辨别方向
JGJ 76-200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