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涉氨制冷企业
执法检查标准
山东省安监局
2016年8月
8.1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执法人员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与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1
营业执照
总局管四函〔2013〕28号,二、(一)1. 相关证照齐全;
企业法人
工商营业执照。
检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
2
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21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员工花名册、任命文件。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
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19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省政府 260号令第6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法》18条中规定的7项职责。
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内容,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生产责任制是否包含
《安全生产法》七项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18条:生产单位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国务院安委〔2013〕6号文件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第2条至少包括: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辅助设备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等。
查操作规程及内容设置情况
。
4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25条: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2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