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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1.1资质证照
1.1.1缺少资质证照
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生产等生产活动须
经许可审批的,应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
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
规定》第7条等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
效
营业执照或其它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产变更时,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按规
定对有关资质证照定期进行复审。
1.2.2未按规定设立安全
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
领导小组或配备足够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设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它分管负责人、部
门(包括分厂、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
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
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
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
本规范》(GB/T33000-2016)
1.3安全生产
责任制
1.3.1未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
根据规定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包括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4、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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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1.3.1.1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安全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设立
与本企业相符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确保安
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5、18条
1.3.1.2安全管理人员未
履行安全职责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组织或参与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③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④组织或参
与应急救援演练;⑤对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对检查
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直接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
作规程的行为;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22、43
条
1.3.1.3安全生产责任书
不齐全
企业应签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法》第54、55、
56条等,《xx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22条等
1.3.2未对责任落实进行
考核
企业应当建立机制,严格考核,确保各级人员熟悉并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
责。
《安全生产法》第19条等
3
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1.4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1.4.1未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或制度的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⒈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⒉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制度;⒊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⒋设备设施的维护、
保养、检测制度;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⒎安全生产
责任和奖惩制度;⒏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⒐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⒑应急救援保障制度;⒒三同时管理制度;⒓其它相关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4条;《xx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等
1.4.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落实不到位(即未按制度
规定执行或反映制度执
行的有关记录不全面或
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未被
教育改正等)
制度制定批准发布后,①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②按制度规定执行,并做好相应
记录台帐(即做你所写的,写你所做的);③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行为
进行纠正及惩处等。
《安全生产法》第25、41、
54条等
1.5安全操作
规程
1.5.1未建立健全相关岗
位(工种)安全操作规
程或安全操作规程针对
性、可操作性不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结合各岗位或工种特点,制定适用的安全操
作规程,并张贴在相应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适用岗位范围、岗位主要危
险源、安全作业程序以及紧急情况的现场处置方法等。
《安全生产法》第4条;《xx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
等
1.6安全培训
教育
1.6.1主要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培训未按规定
接受培训、考核、取证。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每年应按规定接
受继续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9条等
1.6.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
规定接受培训考核取
电工、焊接及热切割工、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
业(煤气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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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复
审;或者所持上岗证与
实际岗位不相符等。
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及时按规定每3年复审。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
21条
1.6.3特种设备管理、检
测、作业人员未取得相
应资格证(无证、人证
不符、证岗不符、或未
按规定定期及时复审
等)。
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管理、
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作业,并及时按规定进
行复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
条
1.6.5一般从业人员培训
教育不足(如:缺少日
常教育、“三级”教育、
“四新”教育、转岗、
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
育,或安全培训教育达
不到规定时间,或内容
不符合要求等。)
①新员工的三级培训:新入厂人员应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分厂)、
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②日常教育培训:企业每
年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增强安全意识,增强预防事故、控
制职业性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③“四新”培训:企
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有
针对性的安全培训。④转岗和复工培训:对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
重新进行车间和班组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12-17条
1.6.6未建立健全安全培
训档案,或者填写内容
不全面、签字不到位等。
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包括有授、受训人员签名、记载培训内容和
时间的新员工三级教育卡及考核情况、全员日常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主要
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等各类人员培训),要求详细、准确记
录安全培训考核持证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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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1.7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
1.7.1未按规定排查事故
隐患
企业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
隐患排查工作。①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他人员每天应对作业环
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等进行日常检查;②公司(厂)安全管理人
员、车间(分厂)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每周(每月)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
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危险源的控制情况等进行定
一般企业事故隐患自查通用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