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 一 条 目 的
为 使 临时人 员 的 雇 用 及 管 理 有 所遵 循特 依人 事 管 理 规 则第 二 条 规 定订 定本 办法 。
第 二 条 人 员 申 请
各部 门 有 临时性工 作 ( 期间 在三 个 月 以内 ) ,须 雇 用 临时人 员 从 事 时,应 填具“人 员 增补
申 请 书 ” 注 明工 作 内 容、 期间 等 呈 经 理 核准 外, 送 人 事 部 门 凭以招雇 。
第 三 条 雇 用 限 制
( 一 ) 年 未 满 16 岁者 不 得 雇 用 。
( 二 ) 经 管 财 物 、 有 价证 券、 仓储 、 销 售 及 会 计 ( 除 物 品搬运 、 整 理 及 报表 抄写 工 作 外)
等 重 要 工 作 不 得 雇 用 。
( 三 ) 雇 用 期间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
第 四条 雇 用
( 一 ) 人 事 部 门 招雇 临时人 员 , 应 填“临时人 员 雇 用 核定表 ” 呈 经 理 核准 后雇 用 。
( 二 ) 临时人 员 到工 时, 人 事 部 门 应 填“雇 用 资 料 表 ” 一 份留 存 备用 。
第 五 条 投保
在厂 区 工 作 的 临时人 员 应 由 人 事 部 门 办理 劳保投保后, 始得 入 厂 工 作 。
第 六 条 管 理
( 一 ) 临时人 员 于 工 作 期间 可请 公 伤假 、 公 假 、 事 、 病 假 以及 婚 、 丧 假 , 其 请 假 期间 除 公
伤假 外均不 发给 工 资 。
( 二 ) 临时人 员 的 考 勤 、 出 差 比照 编 制 内 助 理 员 办理 。
第 七 条 终 止雇 用
临时人 员 于 工 作 期间 如有 不 能 胜 任工 作 ,违 反 人 事 管 理 规 则第 十 四、 三 十 六 条 规 定,事 、
病 假 及 旷职 全 月 合计 超 过 4 天以上 ,或工 作 期满 ,雇 用 部 门 应 予 终 止雇 用 ,经 终 止雇 用 的 临
时人 员 应 填具“离 职 申 请 ” ( 通 知 ) 单 ” ( 其 离 职 应 办理 手续 由 各公 司订 定) 经 主 管 科 长 核签 后
连 同胸 章 送 人 事 部 门 凭以结 发工 资 。
第 八 条 延长 雇 用
临时人 员 雇 用 期满 ,如因工 作 未 完成, 必须 继 续 雇 用 时, 应 由 雇 用 部 门 重 填“人 员 增补
申 请 书 ” 叙明理 由 呈 公 司总经 理 核准 后始得 雇 用 ,并将核准 的 增补 申 请 书 一 份报总管 理 处总
经 理 室备查 。
第 九 条 实施 与 修 改
本 办法 经 经 营 决 策 委员 会通 过 后实施 , 修 改 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