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序号
项目
检 查 内 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强制措施)标准
1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现场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0条第1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现场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0条第1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
现场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1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1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并领取操作证件后方准驾驶操作。
现场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2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