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色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表(13
项)
序号
检查事项
判定情形
检查方法
处罚标准
检查情况
1
会议室、活动室、
休息室、操作室、
交接班室、更衣室
(含澡堂)等 6
类
人员聚集场所设置 在熔融金属吊运跨
的地坪区域内的。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
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
澡堂)设置在吊运跨正下方地坪
区域内。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
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
澡堂) 6
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吊
运跨地坪区域纵向最两端时未满
足安全防护要求。
(3)生产工艺需要熔融金属罐
(包、盆)进入厂房架空层平台
时,平台上操作室面向熔融金属 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 外墙,在吊运跨靠近熔融金属吊
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现场检查:
(1)现场目视检查
6
类场所是否
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地正下方
地坪区域内。
(2)现场测量设置在吊运跨地坪
区域纵向最两端时
6
类场所的外
墙(靠近罐体吊运工艺极限边界
一侧)
与熔融金属吊运极限边界
是否小于
15
米。
(3)生产工艺需要熔融金属罐
(包、盆)进入厂房架空层平台
时,平台上操作室面向熔融金属 吊运侧是否采用实体墙完全封
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
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
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1
号)第四
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
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2
生产期间冶炼、精
炼、铸造生产区域
(1)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
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
现场检查:
(1)熔融金属冶炼、精炼、铸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
的事故坑、炉下渣
坑,以及熔融金属
泄漏、喷溅影响范
围内的炉前平台、
炉基区域、厂房内
吊运和地面运输通
道等
6
类区域存在
非生产性积水的。
炉前作业平台、炉基区域存在非
生产性积水。
(2)生产期间厂房内熔融金属吊
运通道和厂房内地面运输通道存
在积水。
除外情形:
(1)生产期间事故坑、炉下渣
坑、炉前作业平台、炉基区域潮
湿。
(2)生产期间设置在冶炼、精
炼、铸造生产区域,用于收集
(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
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槽)内
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3)生产期间厂房内的熔渣、液
渣缓冷场地存在积水。
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
炉前作业平台、炉基区域是否存
在非生产性积水。
(2)生产期间厂房内熔融金属吊
运通道和厂房内地面运输通道是
否存在积水。
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
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
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1
号)第四
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
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3
熔融金属铸造环节
未设置紧急排放和
应急储存设施的
(倾动式熔炼炉、
倾动式保温炉、倾
动式熔保一体炉、
带保温炉的固定式
(1)熔融金属深井铸造工艺的熔
炼炉、保温炉、浇铸炉,未设置
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2)熔融金属深井铸造工艺的固
定式浇铸炉应急储存设施容量小 于炉体额定装料量;多台固定式
浇铸炉共用应急储存设施时,应
资料核查:
(1)熔融金属铸造安全设施设
计,是否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
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内容。
(2)查阅设计文件核验应急储存
设施容量是否小于最大单炉炉体
额定装料量。
【
法律】《
安全
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21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九十九条
: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熔炼炉除外)
急储存设施容量小于最大单炉炉
体额定装料量。
除外情形:
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
倾动式熔保一体炉,以及带保温
炉的固定式熔炼炉,未设置紧急
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熔融金属冶炼、熔
炼、保温、铸造、浇铸生产是否
按工艺需要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
储存设施。
(2)按需设置的熔融金属紧急排
放设施内部是否存在堵塞,或排
放设施的使用无法保障事故熔融
金属正常流入应急储存设施。
(3)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
存设施的材质是否符合要求、内
部是否保持干燥无积水。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
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4
采用水冷冷却的冶
炼炉窑、铸造机
(铝加工深井铸造
工艺的结晶器除
外)、加热炉未设置
应急水源的。
(1)采用水冷冷却的熔融金属冶
炼炉窑、加热炉、铸造机未设置
高位水塔(箱、池)、事故供水泵
等应急供水设施。
(2)应急供水设施未设置应急电
源。
注:“应急电源”是指双回路供
电、
UPS 电源、可自动转换的柴油
发电机,或者其他具有同等级应
急功能的动力源;高位水塔
(箱、池)等通过重力自流作用
实现应急供水的设施,不涉及应
急电源(有色企业下同)。
除外情形: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未
设置应急供水设施,或者应急供
水设施未设置应急电源。
资料核查:
核验应急预案、操作规程中是否
涉及炉窑水冷装置紧急切换操作
事项。
现场检查:
(1)采用自然高差应急供水的现
场核验是否设置了高位水塔
(箱、池)等事故供水设施。
(2)其他形式应急供水的核验是
否设置了事故供水泵,再检查是
否设置了自动切换的柴油发电
机、
UPS 电源等应急水泵保安电
源。
(3)现场核验应急水源或应急供
水动力源的应急保障功能有效
性。
【
法律】《
安全
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21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九十九条
: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三)有色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表(13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