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以人为本 强化二个责任实现安全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第二次修订)。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阐述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原则及体制,对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包括派出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工会、中介机构等的总体基本要求。 共12条,修改完善4条(原第四条分解为2条),增加2条,保留或基本未变6条(第一、二、六、九、十、十二条)。一、《条例》增加及补充的主要内容
2.细化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关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0000000一、《条例》增加及补充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4.明确乡、街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及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4)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法)一、《条例》增加及补充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5.明确对工会、行业协会的要求。(增加) 第八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安法)一、《条例》增加及补充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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