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表(4
项)
序号
检查事项
判定情形
检查方法
处罚标准
检查情况
1
未对承包单位、承
租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统一协调、管
理,或者未定期进
行安全检查的。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
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
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
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
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
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
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
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
整改。
查看承包商资质审查
材料,核验承包商承
包资质级、需要相关
部门许可的许可证
件,核查承包商人员
培训等情况。
查看安
全管理协议、承包租
赁合同原件,查看日
常教育培训、
监督检
查记录验证是否将承
包、承租单位纳入了
统一管理。
查发包单位单位对项
目部进行教育培训、
考核和安全生产 检查
记录、文件、台账
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
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相应资格,上岗作
业的。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
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
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
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
员上岗作业。
在生产现场查看正在
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
的证件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档
案
根据各类作业票证上
的信息查看作业人员
的证件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 2021
年
6
月
10 日修正
)(
2002
年
6
月通过,
2014
年
8
月修改)第九十七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
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按照规
定经考核合格的。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后,未经
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查看企业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确定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查看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件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
2021
年
6
月
10 日修正)第九十
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
年
1
月通过,
2021
年
12
月
3 日修
订)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
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的;”
3.【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 2015
年
5
月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
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
格的;”
4
《工贸企业重大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
所列情形中直接关
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等
设施、设备、装
置,应当保证正常
运行、使用,失效
或者无效
由于检测、维护、保养不到位,或者
通过关闭、破坏、篡改等方式,造成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
置,处于未通电、未启用、未联锁、
数据失真等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状
态,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现场查看各类监控、
报警、防护等设施、
设备、装置
查看维保台账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
2021
年
6
月
10 日修正)第九十
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
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
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
数据、信息的;”
2.【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
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6
号)第二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
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
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
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的。”
(一)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表(4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