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
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 15 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 30 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饷者,本公
司薪水停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
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
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
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可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
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
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 30 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三十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 10 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每年 14 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不得超过 30 日。
第三十一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
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
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仍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
金。
□ 考 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之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三
个月一次,应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
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
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分别于各从业人员到职届满一年之月份办理。由人事部
门每月将当月份到职满一年之人员考核名册,分别列送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