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分项工程名称
作业部位
交底部门
交底人
施工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接受交底班组或员工签名:
交底内容:
1
、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如地面松软,应夯实后用枕木横向垫于履带下方。起重机工作、行驶与停放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2
、夜间操作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遇有恶劣气候必须遵守本规程
30.1.5
条规定。
3
、新购置或新大修的起重机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试吊,如静载试验(最大起重量加
25%
)及动载试验(最大起重量加
10%
),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4
、
操作前应对传动部分试运转一次,重点检查安全装置、操纵装置、制动器和保险装置、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充足,各连接件无松动。
5
、动前应将主离合器脱开,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
6
、
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连接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7
、
起重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在工作时应排列整齐,钢丝绳在卷筒上至少应保留
3
圈余量。
8
、
起重机械在最大工作幅度和高度以外
3m
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9
、
加油时附近严禁烟火,油料着火严禁浇水,应用泡沫灭火器、沙土或湿麻袋等物扑灭。
10
、
操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程
30.1.4
和
30.1.7
的规定。
11
、作业时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严禁下落臂杆。
12
、
重物起吊离地
10~50cm
时,应检查机身稳定性,制动灵活可靠,绑扎牢固,确认后方可继续作业。起吊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或行走。
13
、作业时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说明书的规定。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
78°
。
14
、起重机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操作动作和降落臂杆。
15
、
起吊重物左右回转时,应平稳进行,不得使用紧急制动或在没有停稳前作
反向旋转。起重机行驶时,回转、臂杆、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
16
、
起重机需带载荷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
70%
。行走时,吊物应在起重机行走正前方向,离地高度不得超过
50cm
,行驶速度应缓慢。严禁带载荷长距离行驶。
17
、
转弯时,如转弯半径过小,应分次转弯(一次不超过
15°
)。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
18
、双机抬吊重物时,应使用性能相尽的起重机。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协调一致。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荷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