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施工现场宜设单独的照明用电回路。在停电后作业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装置。
7.2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单相照明回路的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7.3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
220V
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距地面高度室外低于
3m
,室内低于
2.4m
的场所,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36V
;
2
使用行灯,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36V
;
3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的场所,照明电压不得大于
24V
;
4
在特别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工作,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与
12V
。
7.4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得超过
25
个,并应装设熔断电流在
15A
以下的熔断器保护。
7.5
碘钨灯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源电压为
220V
的碘钨灯宜做固定式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不得低于
3m
,倾斜不大于
4°
,其金属外壳应做保护接零。
2
碘钨灯作移动式照明灯具时,电源电压应采用
36V
电源电压。当移动不频繁时,也可采用
220V
电源电压,但应按
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要求,除金属外壳应做保护接零外,还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移动人员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7.6
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
5m
以上,灯线应在接线柱上固定,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7.7
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具不宜小于
300mm
,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
500mm
,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7.8
螺口灯头及接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纹口相连的一端;
2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
7.9
所有电器、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电器、灯具。
7.10
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作可靠的绝缘包扎。
7.11
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信号灯和总配电室工作照明灯的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