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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 目录
序号 检查重点 内容 违反条文 处罚依据
人员和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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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
的。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
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依
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
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
得,并处10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 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 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
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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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
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
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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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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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