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系统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企业职工和周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不良影响,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公司及所属管理各单位均应制定应急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执行。
第二条 应急管理工作应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
以人为本,减少灾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提高素质、协同作战的
原则。在
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严格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
快速、有效地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使事故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 公司和所属电厂应根据电厂地理位置和当地气象特征,辨识重大地质灾害和重大气象灾害;依据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辨识出重大危险源;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建设和生产强制性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企业设备设施的健康状况和在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辨识出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环境影响因素,组织风险评价,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设备设施损害以及重大环境影响的突发事件,编制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 重大突发事件及应急预案分类
第三条 公司作为中央管理企业和上市发电公司,主要从事电源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的生产和销售。对公司上述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后,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的相关定义,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15种。
(一)事故灾难类,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设备、设施事故,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
(二)社会安全类,包括:重大社会治安事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涉外事件,重大金融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自然灾害类,包括:重大地质灾害,重大气象灾害。
(四)公共卫生类,包括:传染性疾病大面积爆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第四条 为应对以上重大突发事件,公司至少应具有如下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
(一)事故灾难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重大设备、设施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应急预案,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公司本部办公场所火灾应急预案,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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