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日常防错措施,力求收付准确,不出差错或少出差错。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发生差错必须及时汇报,不得私自处理。严
禁长款隐匿不报,短款自补不报,以长补短隐瞒不报。
第三十一条 一旦发生出纳差错,应及时采取措施认真查找,力
求挽回损失。同时组织清查,找出原因,总结经验,防范差错。
第三十二条 凡发生出纳差错,应由出错部门填写《出纳差错事
故报告审批表》(格式见附表)一式两份。一份作待处理差错账务处
理的附件,另一份按规定程序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
有关部门按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在《出纳差错事故报告
审批表》内作出处理审批意见后,应将该份审批表交出错部门财会人
员作结转出纳差错损溢账务处理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对于出纳差错,应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分别不同
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发生长款,应及时查明退还原主。如无法查明原因或确实无
法退回者,应根据本制度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办理审批后将其列作营业外收入,不得以长补短。
二、发生短款,应追究失职人员的赔偿责任。赔偿时,原则上应
由责任人员全额自赔,但可根据差错性质、本人平时表现、认识态度
及改正程度给予部分报损,但责任人赔偿比例不得低于 50%。
三、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区别是否触犯刑律等不同情况作出相应
处理。对于已经查明的系监守自盗所造成的短款,以及长款不报或少
报的侵吞行为,均应按贪污行为论处并追回赃款。对其中尚未触犯刑
律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对于贪污情节
严重的,或由于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已触犯刑律构成
犯罪的,应由公司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三十四条 出纳差错每笔金额在 1000 元(含)以下的,由发
生差错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审批处理。每笔金额在 1000—2000 元(含)
内的,由发生差错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批。每笔金额
在 2000 元—3000 元(含)内的,由发生差错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并经
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每笔金额在 3000
元以上的,由发生差错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并经财务负责人、公司分管
财务的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差错事故,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追究
有关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发生重大差错事故,不按规定上报;
二、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不监督、不检查、不执行,出现
问题又不及时采取措施,内部管理混乱,导致连续发生违章、违纪、
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