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货款发生无法兑现,判定已无收款可能时,负责人员须由其薪资中扣除相当于此货款的
30%额度,作为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不良债权的处理。
交货后六个月内,对方仍赊欠货款时,一般视为不良账款,应由负责人员从其薪资中扣除
相当于该款项的 15%金额,赔偿给公司。但是,前项规定实施后的两个月以内,如果该货款的总
额已获回收,则前项赔偿金的二分之一应退还给负责人员。
第三十条 回扣的范围。
回扣的范围以超过公司规定的销售价格者为主,低于销售价格者不予认可。回扣的对象以
契约或交货的对方为主,结算条件必须附有收据。另外,对于国营机构,其回扣行为将不予认
可。
第三十一条 回扣。
如契约规定,并经得公司许可必须赋予回扣时, 只能以限定比例支付。
第三十二条 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之处理则依照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回扣条件来施行。
第三十三条 订货取消及退还货品。
当发生订货取消或要求退货等事件,应立即依照规定步骤,将对方的凭证资料提交给所属
主管,并待管理科决裁通知时,始可更正自己所持有的销货内容。
第三十四条 退货的处理。
因不得已的理由,而必须接受退货时,应迅速将契约书及对方的退货传票,交给所属主管。
如果事情的责任须归属该负责人,则须从该负责人的薪资中扣除运费、包装费及机器调整费等
必要的相对费用,以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交货后的折扣。
如货品交出后,货款被打折,应将对方的相关资料连同契约书,订单等提交给所属上司。不
管被打折扣是事出何因,负责人都应从薪资中扣除相当于折扣金额的款项给公司,作为赔偿。
第三十六条 预付款的申请。出差应依据公司规定的方式,于出差前的四天(包括请款日)
向所属主管提出出差旅费的预付,并取得董事长的认可,始可向管理科申请支付。
第三十七条 出差旅费。
关于出差旅费的申请,请依据另行规定的旅费规章办理。
第三十八条 日报的提出。
出差者应依照另行规定的步骤,从出发日起按日提出自己的活动状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 明示所在处。
出差者应将自己未来数天的去向告知公司或留言给将离去之处,让公司随时知道自己的
所在。第四十条旅费的核算。出差旅费的核算应于返回公司两天内,依照规定的步骤,向所属
主管提出报告。
第四十一条 以贷出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