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由政府明令指定休假日。
第三十条 前条休假期内工资及津贴照给,如因工作需要,征得工会同意后,得加班,
惟应加倍发给工资及津贴,职员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 职员因故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
作岗位,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得于一日内委托同事、家属、亲友或以电报、电话、限
时信函,承报告单位主管代为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员的请假,区分为公假、公伤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分娩假等
七种,给假规定如下:
1.公假:凡合于下列规定者凭有效证件给予公假,公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发。
(1)应征召入营服役,期间在一个月以上者,保留底缺年资,股役期间在一个月以内者,
一律给予公假,其时间不满一天者,仍给一日之公假。
(2)依照政府法令参加考试、集会,及其它法令应给公假之日。
2.公伤假,职员因执行职务受伤,凭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证明不能上班者,核给公伤假,
工资及津贴除依照劳工保险条例由保险机构给付外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3.事假:凡因事必须亲自办理确无法上班者,得申请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及津贴,
职员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14 天,逾期以特别休假抵充,再超过
日数均以旷工论。
4.病假:职员患病,经劳保医院、特约医院证明确不能工作者,得申请病假,全年合计
以 30 天为限,住院者以一年为限,而合计不得超过一年,并得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
逾期未痊愈予以停薪留职(或可酌给特准病假),病假全年未逾 30 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
逾 30 日不发工资。
5.婚假:职员本人结婚,得申请婚假八天,工资及津贴照发。
6.丧假: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时,给假八天,或子女丧亡时给假六天,工资及
津贴照给,或子女丧亡时给假五天,工资及津贴照给,为人养子女者,如遇本身父母、祖父
母丧亡可酌给丧假,但假期内不给工资及津贴。
7.分娩假:女性职员分娩前后,得申请分娩假八星期,妊娠三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假四
星期,其入公司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假期内工资及津贴照给,不足六个月者减半发给,三个
月以下的流产依病假的规定办理。
本条第 1.5.6 款的各假得按路程远近、交通状况酌情核给路程假,其工资及津贴照给。
3.4 款以特别休假抵充者,仍以特别休假论,其工资及津贴照发。
第三十三条 职员请假应填写请假卡依照下列规定方得离开岗位,否则以旷工论,但因
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邮信、电报或其他方法,尽可能迅速报告。
1.连续请假未满三日者,报请主管核准。
2.连续请假三日以上者,报由主管转呈经理核准。
3.职员请假经核准后,应将担任的工作明白交代后方得离开岗位。
第三十四条 事、病假累计,自每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中途到工者,得依
比例递减之。
□ 特别休假
第三十五条 凡在本公司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的职员,依下列休假天数给予特别休假。
工资及津贴照发。
1.工作 1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每年给假 7 天。
2.工作 3 年以上,未满 5 年者,每年给假 10 天。
3.工作 5 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每年给假 14 天。
4.工作 10 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但总数不得超过 30 天。
第三十六条 职员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工作期间后由劳资双方排定休假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特别休假给予时效,可层续累计,但不得意图规避事假而改请特别休假。
第三十八条 职员如合于特别休假条件而不愿休假者,本公司均依规定加假期的工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