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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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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保证、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差、公出、
休假、请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之
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约人员。
第三条 关于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甄选
第四条 本公司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
用考试及甄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 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必要
时可经信用调查。
报到
第六条 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
寄扶养亲属申请表、保证书,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于报到
时缴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证件,2 寸半身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保证事宜;
(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
(四)经医院或卫生院(所)检查合格之体检表一份;
(五)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
保证
第七条 本公司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并经审核后
方得报到。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
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
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
(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
(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
第九 凡为公司职员被保职员配偶或直属之系者不得作为
人。
第十条 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
(四)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
(一)保证人死亡;
(二)保证人住所不明;
(三)保证人退休;
(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
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应予议处。
第十二条 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
妥换保手续,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
不生效。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免职。
第十三条 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将新
印章之印模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为
有效。
第十四条 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借口
推诿。
第十五条 保证人应于职员离职半年后,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保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于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试用
第十七条 试用期间:
新进职员到职后 40 天为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职
员。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任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公司之职员:
(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
(四)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
(五)参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年龄未满 15 岁者;
(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九)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 职员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服务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员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条 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
第二十三条 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员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之意见涉及公司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对
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 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职员对于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 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于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
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九 到五之上 8 30 5 30
分,中午休息时间自 12 至下午 1 30 。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 8 30 分,下班时
为中午 12 时。
第三十条 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如下:
(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下班时间为下 4 30 分,中午休
息时间自 12 时至下午 1 30 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下班时间为中 12 时。
(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下 5 30 分到晚上 10 时,星期六上班时间为
下午 1 30 分到 5 30 分。
第三十一条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职员应依规定之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人
不得代他人打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二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管证
明之。
第三十二条 职员于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 15 分钟以
内,三次以旷职半天计,到或早退 15 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
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以旷职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以每月底结算。因天灾人祸或
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者,可免
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职员于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属主管报请核
准,报备时应说明事由欲往何处、与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
况严重者概以旷职论处。
第三十四条 当公司在晚间举办训练开班时,除经理级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职员均应轮
值,时间轮值之职责如下:
(一)处理上课学员的各项事宜(包括点名、收款、麦克风、上课桌椅黑板、投影机等
备工作)。
(二)督导练习生处理清洁卫生、冷气、茶点等事项。
(三)禁止上课学员进入办公室。
(四)随时注意学员上课之反应与意见,以报告上级。
(五)禁止旁听。
(六)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件。
加班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业务上之需要,需于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为加班,加班得支给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 加班时间之计算,以每半小时为计算之单位,并按出勤卡时间为准。下午
下班后应打下班卡,加班前应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条 职员加班除每晚讲座之轮值外,事前须填妥“加班申请单”报请主管核准
否则不予计算加班。
第三十八条 经理级以上干部、营业及外人员,一律不支给加班费。
出差
第三十九条 职员出差,“长程出差”“短程出差”两种,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
称为“长程出差”凡能于当天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因公务需要外出本市者称为公出。
第四十条 长程出差:
(一) 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填具“长程出差申请单”送请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经
理以上主管核准。
(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后之“长程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
(三)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出之宿费交通费(以上须有单据)、膳杂费填
“出
差旅费清单连同“长程出差申请单送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
准,再送会计科报销。
(四)职员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如下表。
第四十一条 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
(二)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用之交通费与其他费用填具“出差旅费清单
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后再行支付。
6.2.4
职等
交通费
膳杂费
宿费
实支
300
实支
实支
300
400
300
320
300
280
三等客列车
300
250
300
200
注:膳费费说明:
每天 300(早餐 60,中晚餐各 120)。
早晨于 7∶30 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
上午 11∶00 以前出发或下午 1∶00 以后返回者发给中餐费。
下午 5∶00 以前出发或下午 7∶00 以后返回者发给晚餐费。
第四十二条 职员国外出差,依下列标准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据,则实支实销。
(二)若未能取得收据,则除交通费外,每日以五十美元报支。
休假
第四十三条 星期日与假日均给假休息由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要本公司可
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条 假日如下:
(一)圣诞节;
(二)妇女节(限女性);
(三)国庆日;
(四)感恩节;
(五)狂欢节;
(六)劳动节;
(七)其他由政府机关指定之假日。
第四十五条 特别休假规定如下:
(一)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 7 天。
(二)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 10 天。
(三)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每年 14 天。
(四)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 10 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但其总数不得超过 30 天。
第四十六条 为便于计算特殊休假天数,于每年年底结算,未满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条 特别休假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层呈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因公司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议定为休息日,自特别休假中扣除,假日
二天后延长之日数定为整体特别休假日。
第四十九条 特别休假之有效期至次 3 31 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公司
发给不休假奖金,以本薪之 1/2 为计算标准。
请假
第五十条 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规定请假。
第五十一条 职员请假应依规定觅妥职员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一)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
(二)请假在两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
请假除因紧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时,可事后补假外其余非经核准之缺勤,均以旷职论处
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
第五十二条 请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
第五十三条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
第五十四条 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不得超过 14 天。
(二)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
第五十五条 病假: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得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 30 ,但因疾病住
院时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一年。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
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一年为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规定者可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可准以留
停薪。
(四)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诊所之证明。
第五十六条 公伤假:
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为准。不得
超过 30 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填报“公伤
报告单”办理留职停薪。
第五十七条 婚假:
婚假八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条 娩假:
女性职员分娩,给假八星期。三个月以上妊娠之流产或小产给假四星期。
第五十九条 丧假: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八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死亡得请丧假六天。
(三)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
(四)可分开请假,以天为单位,自丧亡日起七周内为之。
第六十条 公假:
(一)政府法令规定应给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论。但其期间不得超过 30 。若超过者得
申请办理留职停薪。
(二)请公假应提出合法之证明文件,其给假期限,依文件所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职员请假日数之计算,如系中途到职者(每年以 1 1 日为起算点),除娩、
婚、丧及公假仍照规定办理外,其余事、病假依比例计算递减。
第六十二条 请假未满一天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天之工作钟点为一天。
薪资
第六十三条 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六十四条 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之,共分六职等。
第六十五条 本薪以薪点计算之。
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如下表,每职等并分为 100 级。
第六十六条 考绩与本薪调整:
第六十七条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六十八条 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九条 职务加给如下,必要时得调整之。
总经理 5000
副总经理 4000
经理 3000
副理 2500
襄理 2000
主任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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