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系指在单位考勤期间内仅有上班打卡/签到,而无下班打卡/签到;或于正常下班时
间前打卡/签到。员工仅有上班打卡/签到,而无下班打卡/签到的,视作该考勤期间未提供劳动;
员工于正常下班时间前打卡/签到的,视其实际早退时间按本条例处理。
旷工,系指在单位考勤期间内既无上班打卡/签到,亦无下班打卡/签到,视作该考勤期间
未提供劳动。
第十七条 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本企业决定。
员工入职后应自觉提高劳动效率。员工未经本企业要求或通知而自行加班加点的,本企业
有权拒付薪酬;若员工自行加班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八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考勤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员工
上、下班时须按企业规定打卡或签名,否则根据情况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因工作原因未
能依规定打卡或签名、或因岗位特殊企业规定无需打卡或签名的除外)。
对从事司机或搬运装载工作的人员,鉴于其工作岗位的特殊,若其上班期间无运输或搬运
装载任务的,应在企业厂区待命,等候工作安排,并遵守企业有关考勤制度;若企业因生产需
要而临时通知员工提前上班的,员工应予服从;若员工当次任务尚未完成而正常下班时间届至
的,员工须得完成其作业任务始得下班。
第十九条 本企业实行打卡考勤制的,员工应妥善保管个人 IC 卡,如有丢失或损坏的,
员工重新申领时应按每卡 20 元的标准支付成本费。
员工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亲自打卡或签到,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业务员、司机等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打卡或签到的,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打卡或签到的,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任何员工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打卡或签到,又未能按本条例规定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的,
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
员工打卡时间或签到及作息时间如下,若本企业另有调整,或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
调整或约定:
(1)上班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本企业安排晚上上班的,其作息时间按企业通知为准。
(2)打卡或签到时间
上午上班:7:30 起 上午下班:12:00——12:30
下午上班:13:30 起 下午下班:18:00——18:30
本企业安排晚上上班的,其打卡或签到按企业通知为准。
(3)员工应按时有序打卡或签到。严禁连续打上下班卡或签到,严禁下班铃、哨响起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