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
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
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
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
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
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账,
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条 企业统计报表分月报、季报、年报和各项临时性调
查报表。
第十一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账的记载必须真实、
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账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统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所需的统
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
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三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
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 企业在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
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