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一、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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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2-3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4-7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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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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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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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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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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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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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
2、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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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三、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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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2.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1.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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