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表(8
项)
序号
检查事项
判定情形
检查方法
处罚标准
检查情况
1
会议室、活动
室、休息室、操
作室、交接班
室、更衣室(含
澡堂)等
6
类人
员聚集场所,以
及钢铁水罐冷
(热)修工位设
置在铁水、钢
水、液渣吊运跨
的地坪区域内
的。
(1)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
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
衣室(含澡堂
),
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
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
(2)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
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
衣室(含澡堂
),
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
跨距离吊运工艺极限边界
50
米以内的
地坪区域。
(3)炼钢厂位于车间架空层平台的转
炉操作室,其面向铁水吊运侧未采用实
体墙完全封闭。
(4)炼钢厂架空层平台的 AOD
炉、
VD
炉、
VOD
炉的操作室,其面向铁水、钢
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
墙,在铁水罐、钢水罐吊运跨靠近熔融
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5)炼钢厂连铸流程采用钢水罐水平
连浇车或者钢包回转台单跨布置的连铸
平台操作室,其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
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连铸
平台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
内。
(6)炼钢厂钢水罐冷(热)修工位、
铁水罐冷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
现场检查:
(1)炼钢厂、铁合金厂 6
类人
员聚集场所(不扩展,“操作
室”包括控制室、检验室、化验
室,下同)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 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
(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
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
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2)炼钢厂、铁合金厂 6
类人
员聚集场所是否在设置在熔融金
属吊运跨距离吊运工艺极限边界
50
米以内的地坪区域。
(3)炼钢厂位于车间架空层平
台的转炉操作室,其面向铁水吊
运侧是否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
(通道门可以有)
(4)炼钢厂架空层平台的 AOD
炉、
VD
炉、
VOD
炉的操作室,其
面向铁水、钢水吊运侧是否采用
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是否在
铁水罐、钢水罐吊运跨靠近熔融
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5)炼钢厂连铸流程采用钢水
罐水平连浇车或者钢包回转台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
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
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1
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
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渣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或者设置在吊运跨纵向最两端时,未满
足安全防护要求。
跨布置的连铸平台操作室,在连
铸平台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
柱边线以内,其面向钢水、液渣
吊运侧是否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
的外墙。
(6)现场检查炼钢厂钢水罐冷
(热)修工位、铁水罐冷修工位
是否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 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
内,或者设置在吊运跨纵向最两
端时,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横向边界同第 1
项,纵向与工
艺所需罐体吊运极限边界至少
15m 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金属
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
2m,宽度超出热修工作区 1m 以
上实体耐火墙)
2
生产期间冶炼、
精炼和铸造生产
区域的事故坑、
炉下渣坑,以及
熔融金属泄漏和
喷溅影响范围内
的炉前平台、炉
基区域、厂房内
吊运和地面运输
通道等
6
类区域
存在积水的。
(1)生产期间炉前出铁场内距离高炉
主沟、铁沟边沿
3
米以内区域,存在积
水。
(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
理、转炉、电弧炉、感应炉、精炼炉、
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
故坑、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
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存在
积水。
(3)生产期间炼钢钢锭浇注坑内、浇
注车运行轨道区域内,存在积水。
现场检查:
(1)生产期间炉主沟、铁沟边
沿
3
米以内区域,是否存在积
水。(不反光)
(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
预处理
、
转炉
、
电弧炉
、
感应
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
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
、
渣
坑,
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
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
是否存在积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
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外情形:
(1)生产期间炉前出铁场内距离高炉
主沟、铁沟边沿
3
米以内区域潮湿。
(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
理、转炉、电弧炉、感应炉、精炼炉、
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 故坑、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
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潮湿。
(3)生产期间用于收集(外排)检修
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
沟(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4)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闷渣和电弧炉
炉下热泼渣的排水沟(井)内积水保持
流动状态。
(3)生产期间炼钢钢锭浇注坑
内、浇注车运行轨道区域内,是
否存在积水。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
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1
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
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炼钢连铸流程未
设置事故钢水
罐、中间罐漏钢
坑(槽)、中间
罐溢流坑
(槽)、漏钢回
转溜槽,或者模
铸流程未设置事
故钢水罐(坑、
槽)的。
(1)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
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
(槽)、漏钢回转溜槽。
(2)漏钢回转溜槽未按要求设置或者
维护。
注:回转溜槽设置要求包括溜槽本体使
用钢板焊接,内部使用耐火砖或者耐火
材料砌筑,溜槽一端延伸至事故钢水罐
上方,另一端应在不影响中间罐车正常
行走情况下尽量靠近中间罐车本体一
侧,且端头封闭;维护要求包括内部无
堵塞、无积水。连铸机设置单侧漏钢回
转溜槽即可。
(3)中间罐漏钢坑(槽)的应急储存
现场检查:
(1)连铸流程是否设置事故钢
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
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
槽。
(2)漏钢回转溜槽是否规范设
置或者维护。(详见该情形注)
(3)查阅设计文件核验中间罐
漏钢坑(槽)的应急储存容量是
否小于中间罐满罐容量。
(4)模铸流程是否设置事故钢
水罐(槽、坑
)
,
钢锭浇
(二)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表(8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