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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安全知识.docx

DOCX   2页   下载15   2024-07-19   浏览1034   收藏6   点赞2   评分-   2465字   1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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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安全知识   近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发布了1起事故案例:1名货车司机因夜间将车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且未采取警示措施,导致后车追尾、多人死伤,最终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因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致人死亡而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诉定罪的案件。   对于临时停车,很多司机的做法比较随意,实则非常危险,极易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应注意避免。   ☆弃车离开引发事故   2017年1月21日21时15分,一名男子酒后驾驶一辆半挂牵引货车,在四川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外环214km+100m处,被一辆白色轿车追尾。该男子因害怕酒驾被交警查处,将本可以移动的货车丢弃在高速公路中间行车道(客货车道)上,未开启双闪灯,也未摆放任何警示标志,熄灭了发动机后离开现场。21时30分,一辆载有5人的越野车经过事发地,因躲避不及追尾撞上货车。越野车上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次日中午,该男子到警方投案。   2017年2月16日,该男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9日,被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检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9月15日,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应当知道并预见,夜间违规将大货车停放在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存在极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物损毁的危险性,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开启警示灯便熄火离开,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后来车辆避让不及,造成2人死亡、2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国内此前也有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被追究刑责的案例,但都是以交通肇事罪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此案属首例。   ☆这些地方千万别停车   行车道上车来车往,在此处停车的危险性不言而喻。如需紧急停车,应尽快将车辆驶离行车道,到应急车道上再停下来。如车辆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后方150米外设警示标牌,车上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带并报警。如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司机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   铁路道口交通情况复杂,往往既有火车通过,又有汽车和行人通过。经过铁路道口时,司机应注意不要将车辆停在铁路道口附近50米以内的路段上。驾车通过铁路道口时,不要抢行,时速要控制在30公里以内。一定不要在铁路道口掉头、倒车等,以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在弯道上行车,司机的视线会被道路两侧的山体、树木等遮挡,易引发交通事故。如果有人把车辆停在弯道上,则会使路面变窄,从而加大车祸发生的几率。开车外出时,司机一定不要在弯道上停车,即使车辆发生故障,也要尽量驶离弯道后再停下来,并在车辆后方放置警示标牌,提醒后方车辆注意减速避让。   隧道内的光线比较暗,在此处停车十分危险,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如果因车辆故障或发生事故而需要停车,应提前开启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右侧紧急停车带上,车上的人员应迅速转移到紧急停车带边缘,从右侧车门下车,并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在车辆后方设警示标牌。   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匝道上,尤其是匝道口。司机在驾车进出匝道时,一定要控制行驶速度,小心慢行,以免发生事故。应注意高速公路匝道上的“V”字形白色实线区域不是停车区域,而是导流线,目的是让车辆“各行其道”,减少事故发生。如果将车辆停在上面,则会加大碰撞追尾的几率。   消防通道是火灾发生时,用于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目的是让消防车能畅通无阻地抵达火灾现场,便于消防人员尽快实施救援。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心存侥幸,为了自己的方便,将车辆停在消防通道上,认为临时停车不会有问题。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这样做会阻碍消防车通行,严重影响救援。   ☆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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