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

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清单最新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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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XX建工有限公司 二0一九年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第1页,共5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资质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资质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资质发生变更、升级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建筑法》第13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开展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5条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中,并持证上岗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8条 第2页,共5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机构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故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个来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选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6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7条 第3页,共5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划佩戴、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 消防管理制度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条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并依据规程和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0条 第4页,共5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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