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作业安全规范主讲人:XXX20XX年8月
目录页1-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2-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3-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4-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5-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6-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7-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8-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1-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1.1动火作业定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2动火作业分级 1.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1.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1.2.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特别说明及要求: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1.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1.3.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3.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进行。1.3.4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1.3.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3.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1.3.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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