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船舶航行应该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相关规定。
3、施工船舶必须在核定航区或作业水域内施工。
4、施工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通讯、消防、救生、堵漏设备,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施工船舶的梯口、应急场所等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示。楼梯、走廊、通道应保持畅通。
6、作业、航行或停泊时,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
7、施工船舶的各种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及工索具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或更换。
8、船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根据需要设有防滑装置。在大风浪中航行或冰冻天气作业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增设临时安全护绳。
9、上下船舶应安设跳板,张挂安全网。使用软梯上下船舶应设专人监护,并备有带安全绳的救生圈。
10、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水域的水底土质、水深、水流、风向等,选择适合的锚型、锚重及锚缆。
11、抛锚应在专人指挥下进行,并应根据风向、潮流、水底土质等确定抛出锚缆长度和位置,并应避开水下电缆、管道、构筑物和禁止抛锚区。
12、抛锚过程中,施工船舶的锚机操作者应视锚艇和本船移动的速度以及锚缆的松紧程度放松缆绳,不得突然刹车。
13、施工船舶不得在未成型的码头、墩台或其他构筑物上系挂缆绳。
14、在内河施工时,施工船舶位于或跨越航道的锚缆应采用链式沉缆。
15、在流速较大的河段作业时,施工船舶的纵轴线应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不宜横流驻位;必须横流驻位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6、施工船舶穿越桥孔或过江架空管、线前,必须预先了解其净空高度、宽度、水深、流速等情况。
17、在狭窄水道或来往船舶较多的水域施工时,通讯频道应有专人值守,并及时沟通避让方式。
18、解、系缆绳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解、系缆绳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命令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操作。
2)作业人员不得骑跨缆绳或站在缆绳圈内,向缆桩上带缆时不得用手握在缆绳圈端部。
3)绞缆时,绞缆机应根据缆绳的受力状态适时调整运转速度。危险部位有人时,应立即停机。
4)抛撇缆前应观察周围情况,并提示现场人员。
5)移船绞缆应观察锚缆的状况,不得强行收绞缆绳,且不得兜曳其他物件。
6)陆域带缆必须检查地锚的牢固性。缆绳通过的地段,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看护。
7)施工船舶靠泊后,系缆长度应根据水位变化及时调节。
19、舷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船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