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
双控体系
隐患排查标准
Ⅰ类隐患自查标准
Ⅱ类隐患自查标准
Ⅲ类隐患自查标准
Ⅳ类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除周期
排除责任人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季度
主管安全负责人
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3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13条第(四)项
季度
主管安全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资格证
主要负责人资格证
有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12条
季度
主管安全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
季度
主管安全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
4
条
季度
主管安全负责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落实情况
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1
1
条
每旬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每旬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
9
条
每旬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管理人员培训
管理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每旬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安全生产法
》第2
7
条
每旬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季度
主管安全负责人
“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级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4、15条
每旬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转岗、复工教育
转岗、复工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9条第一款
每旬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新”教育
“四新”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9条第二款
每旬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
每旬
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
(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四)对调岗或离岗六个
每旬
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
(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
(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
、24
条
每旬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
43
条
每旬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重大危险源档案
重大危险源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估后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3)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4)检测及监控措施;5)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6)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7)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工贸企业--双重预防体系隐患排查清单(25页).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