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本节课收益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1.通过一个案例搞清楚自身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如何规避法律所带来的风险2.了解安全生产诞生,发展至今的来龙去脉以及其中的变化3.搞清楚安全生产法修订的重要条款与之前的对比(重点章节),每个层级的权与责4.了解刑法修正案的安全生产十六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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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事故案例解析2.全员安全责任制诞生的背景3.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4.安全生产法追责条款解读5.刑法安全生产十六宗罪
1.事故案例
1.事故案例
2021版: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2014版:1.事故案例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14版引用错误内容:2014版正确条文: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21版本:1.事故案例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2014版:2021版:1.事故案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