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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常见安全生产隐患诊断检查指导书
一、一般场所的用电安全
序
号
企业常见安全隐患 依据标准
是否强条、
强款
违反法条及裁量
1
电气装置金属部分,未接地
或接零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16)第3.0.4条:电气装置的下列
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 1.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 2.携带式或移动式用
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3.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配电、控制、保
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6.电力电缆的金属 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
属保拼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 7.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8.变电站(换流站)构、支架。 9.
装有架空地结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 10.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栏。 11.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国标强条
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
电气设备的接地线采取串
联的方式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15)第3.1.7条: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国标强条
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16) 第4.2.9条:电气装置的
接地必须单独与接地母线或接地网相连接,严禁在一条接地线中串接两个及两个以上需要接地的
电气装置。
3
I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
分未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 55024-2022)第8.5.3条: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
I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国标强条
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4
变配电室内配备的绝缘棒
(1年)未按期 进行工频耐
压试验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26860-2011)第6.1.3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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