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173 号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 2016 年 2 月 5
日省政府第 8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
行。
省长 谢伏瞻
2016 年 2 月 23 日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
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
通、民用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国防科研事故隐患的排查治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
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
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 - 1 -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
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
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
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
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以及属地管辖、行业监管、分
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
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
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
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
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
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
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
企业隐患排查清单 第一册定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