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钻爆法掘进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
、一般规定
1.1.
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1.2.
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出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1.3.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1.4.
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1.5.
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1.6.
本规定适用于山区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适用于水底公路隧道。
2
.开挖、凿孔及爆破
2.1
开挖及凿孔
2.1.1
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
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
,
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1.2
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2.1.3
机械凿岩时
,
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2.1.4
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2.1.5
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2.1.6
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2.1.7
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2.1.8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2.2
爆破
2.2.1
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2.2
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
50m
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86
)的有关规定。
2.2.3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2.2.4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⑴
独头巷道不少于
200m
;
⑵
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
100m
;
⑶
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
50m
;
⑷
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
3—5m
)时,不少于
500m
。
2.2.5
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2.6
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2.7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2.2.8
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
,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
1.2m
。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
5
根。如一个点炮超过
5
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
1/3
。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2.2.9
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2.2.10
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86
)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
1m
。
2.2.11
爆破后必须经过
15min
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
“
盲炮
”
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2.2.12
当发现
“
盲炮
”
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2.13
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4
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
15m
(软岩为
20m
),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的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3.
洞内运输
3.1
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3.2
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
“
通风及防尘
”
要求者除外)。
3.3
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砖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4
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3.5
装碴
3.5.1
人工装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
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3.5.2
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3.5.3
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械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3.6
洞内运输
3.6.1
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
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
7
倍;洞外不应小于
10
倍
;
⑵
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
0.4m
,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
0.2m
。
⑶
但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
0.7m
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
⑷
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
1%
的上坡道;
⑸
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⑹
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
3.6.2
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
,
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
[86]
煤安字
91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3.6.3
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
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
5km/h
;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
10km/h
,有牵引车时
15km/h
;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
20km/h
,有牵引车时
15km/h
,会车时
10km/h
;
⑵
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⑶
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设置
“
缓行
”
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⑷
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
起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⑸
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⑹
洞外卸碴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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