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海事
部门
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
/管理
依据
处罚标准
一、
航运公司监督管理
1、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2、航运公司向船舶提供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的监控情况。
3、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
4、是否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公司是否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了其岗位职责。
6、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7、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8、是否保证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9、公司的教育培训制度。
10、公司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
11、公司岸基、船岸和船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12、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情况。
13、
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
须知和程序以及执行情况。
14、船舶维护保养须知和程序以及执行情况。
文件审核
活动审核
现场检查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 年 第 6 号
)第四条、五条、六条、七条和八条;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
1、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
河南省海事部门执法检查表.docx